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贸委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6、外商投资(直接利用国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7、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方面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第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项目备案表(项目备案表格式由项目备案主管部门制定),备案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完成项目备案程序。项目备案表一式七份,分别送建设、土地或规划和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各一份,建设单位两份,项目备案主管部门存档两份。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在提供完备的审核资料后,项目备案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规划、土地、供水、供电部门依据项目备案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备案表,依法办理开工前的土地征用、建筑红线、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对没有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部门不得办理各项正式手续。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主管部门要签署审核意见表,由建设单位补充相关手续,符合条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项目备案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建设单位要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潜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其他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项目备案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有权否决项目。被否决的项目不得建设。
  第十八条 对于被否决的项目,项目备案主管部门要在审核意见表中签署明确的意见,提出否决的理由、依据等,同时将否决项目的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省经贸委审核否决的项目,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否决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项目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完成备案的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备案地统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登记和项目报建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