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项目在下列阶段实行备案:
1、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前;
2、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在正式立项批复前。
第六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在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在经贸主管部门备案(以下对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或者经贸主管部门统称项目备案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实行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主管部门只对涉及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平衡、土地征用和公共安全的内容等进行审核,不再审核评估产品、市场效益以及涉及项目经营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项目按下列投资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备案。
1、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州地市和计划单列市(县)项目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备案权限由各州地市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自行规定。
2、总投资在3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以内的项目和省属部门(或者企业)管理的总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项目,在省级项目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3、总投资在1亿元至2亿元之内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对不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现行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实行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到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时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项目申请备案的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年限、投资来源(利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应当出具贷款银行的贷款承诺函)、产品、新增生产能力、项目法人组建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项目用地情况,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要提交城市土地规划部门同意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对征用土地的意见。
3、在产业政策中,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中的种类(鼓励、限制或禁止类)。
4、环保部门批准同意的环境评价意见书及相关文件。
5、涉及利用省内矿产资源的,要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