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贸委关于
青海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2]1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程度,简化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中,对自筹投资等项目实行备案制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备案。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一次性备案制。
1、项目建设单位已经在我省进行工商法人注册。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
3.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自行融资资金,自行平衡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的项目。
4.外商来我省投资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我省投资项目,属国家发布的《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
5、项目估算总投资在2亿元(不含2亿元)以内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1、2、3、5项条款或者1、4、5项条款各项条件的项目,各级计划和经贸部门不再实行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审批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自主决策、自主立项。在备案前,按现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的各项审定工作。
第四条 凡申请列入国家各类专项计划、上市融资的项目仍按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