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2002年8月13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净化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经贸、工商、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需新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应在自受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方可办理其它基本建设手续。
第七条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
第八条 新建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暂定为最低等级,正式投产一年后,经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请,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进行初审,对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应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年检。
第九条 批准立项建设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资质初审合格,依法办理其它手续后,方可生产商品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