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五、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这次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各县(市)、区物价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具体检查工作由市物价检查所负责。
(二)检查从2002年8月21日开始至10月21日结束。
六、时间要求:
(一)重点服务阶段:
8月21日至8月31日,要对自己选定分管的责任市场、责任街、责任店做到指出问题,做好记录,讲解如何正确使用、摆放标价签、价目表、如何正确规范填写等。
(二)限期整改阶段:
9月1日至9月10日,由分管责任人到划分的责任街道、市场、门店,对在上门服务、指出问题又整改不到位的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集中处理阶段:
9月11日至9月30日,对前一阶段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复查,对仍未整改纠正的,将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新闻部门予以曝光。
(四)评比表彰阶段:
10月1日至10月21日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明码标价工作及这次专项整治结果评比打分。对这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效果明显的经验模式将召开现场会推广,予以表彰。
七、检查要求:
(一)这次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具体措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上门服务及检查方案,做到上门服务与典型示范相结合,限期整改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全面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切实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三)在加强明码标价检查的同时,不放松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检查,要广泛收集有关价格欺诈行为的线索。要选择价格欺诈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促进公平竞争。
(四)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此次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等。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在2002年10月底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例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物价检查所。联系电话:973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