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十二条”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不一致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停止执行泸州市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2002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防治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作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重要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产品,综合治理环境污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工商、规划建设、文化、卫生、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排放单位和经营者应采取积极措施,承担治理、消除污染和赔偿污染损失的义务,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污染的单位和经营者进行举报和投诉,并要求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