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人事厅负责管理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事业单位”)的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省直各部门分别管理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职数。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管理辖区内事业单位的职数。
第十五条 根据事业发展、人才成长等因素,各地应在工资总额计划内,每年安排一定工资额度用于职数微调。职数微调的重点应是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系列和专业,以及当年度国家实行政策倾斜的地区和行业。
第十六条 专项职数管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核准后可不占本单位职数。
第十七条 新建事业单位的职数核定工作,可根据该单位事业发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和现有人员情况,比照本地、本部门同类型单位的职务结构比例进行,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事部门办理。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职数核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定期核定制度,每年度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定一次。
未经核定的,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不得开展新的评聘工作。
第十九条 年度聘任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本年度增减的职数、增设和调整的职务岗位数、职务聘任数以及空缺岗位等情况,累计填写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册》内,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一)省属单位的,由省直各部门汇总(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定。
(三)设区的市、县(市、区)属的单位,分别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局核定。最后核定情况,由设区的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职数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有关文件规定与之相违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