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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人发(2002)39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隶属于山东省地方管理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和不分正副的高级)、中级和初级(含助理级和员级)。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和定期核定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且不得超出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分解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运用职位分类等原理,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八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事定岗,因事设职”的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得因人设岗。
  第九条 岗位设置的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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