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补办报告;
(三)国家级建设行业或者省级综合类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报纸一份;
(四)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直有关部门或者省直管理的母公司出具的同意补办的文件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增加(补发)审查审批表”;
(五)原发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补办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证书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建设部审批。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对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审批权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于在申报资质升级(含换证、就位)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申报该类别资质升级(含换证、就位),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
(二)在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
对于弄虚作假已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规定,对违法企业进行资质处罚,给予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其中对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的处罚报建设部审批。
第五十一条 涉及资质审查(初审)、审批的各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查(初审)、审批过程中有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质管理部门有弄虚作假的,由上级资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