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年检结束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限。
第四十二条 年检结束30日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结果。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建设部。
第五章 资质变更
第四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甲级资质企业除名称变更由建设部办理外,其他事项的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但变更结果应当报建设部备案。
乙级以下资质企业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
(二)原资质证书;
(三)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有关变更的批准文件和材料(如: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有关证件、简历、任命文件、资质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等);
(五)变更审查审批表。
第六章 资质证书
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四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每个企业一般只能取得一本正本、两本副本:根据特殊需要,副本可发至四本。
甲级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后有效,乙、丙级资质证书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有效。
第四十七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需增加副本数量的,须以公文形式提出申请。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填报“工程监理企业增加(补发)资质副本审至审批表”与申请报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遗失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