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增项或者涉及铁道、民航等专业的各级增项和乙级资质企业申请升级,其资质申请应当依照申报程序于每年一季度年检结束后,3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资质管理部门在资质审批工作中,应当依法按程序办事,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四章 资质年检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其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与资质审批程序相同。
年检时间一般为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
第三十七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建设部规定,由建设部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部。
乙级以下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企业的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涉及铁道、民航方面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部。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年检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工程监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六)年度工作总结;
(七)年度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表;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审查企业资质年检材料后,应当以公文形式将审查结果(含年检总结、年检汇总表、年检审批表、工程监理企业的变更情况等)及企业资质年检资料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企业资质年检资料外,其他资料同时要实行网上报送。
第四十条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态管理、跟踪监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监理企业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以外,应当记录在案,作为年检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