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对申报资质审查合格后,应当以公文形式将审查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一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资质申报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后,送省有关专业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审批。
  甲级资质及涉及铁道、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报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建设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直接受理企业申请的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时,应当审查相应材料的原件,并就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
  第二十九条 上级资质管理部门审查下级资质管理部门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查(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时,重点审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达到资质标准等,并可根据实际,对企业进行实地复查。
  省有关专业部门在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时,重点对企业所申报的相关专业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建设部审批的各类各级资质申请必须进行实地复查,但对乙级以下资质的申请,可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第三十条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初审)意见清晰、完整、准确地填写在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审查(初审)意见栏内,并认真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随文件一并报上一级资质管理部门。
  对上述规定达不到要求的,上一级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工程监理企业达不到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标准时,资质审批部门可按企业实际达到的级别审批,对申请主项资质达不到最低等级标准时,增项资质不予批准。
  第三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从受理下一级资质管理部门上报的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以公文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同时,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公告。
  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初审的,相关专业部门应从收到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其申请程序与资质升级相同。但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增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于每年年检工作完成后,将审批结果向建设部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