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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企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经济技术管理人员较多时,也可以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工程方面资质的相应附件材料,除人员和业绩仅报该专业工程相关方面的以外,其他材料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和十七条的规定。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材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附中文译本。
  附件材料的纸张统一采用A4型。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数量为:
  申请甲级资质或涉及铁道、民航方面各级资质的,须报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完整附件材料两份。
  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须报送《申请表》一式两份,完整附件材料一份。
  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甲级资质的,每申请一项,增报《申请表》两份,并增加相应附件材料两份。
  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乙级以下资质或铁道、民航方面各级资质的,每申请一项,增报《申请表》一份,并增加相应附件材料一份。
  以上申报材料数量是报送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数量,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数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逐步推行网上申报。近期可以暂实行网上及文字材料两种方式进行,但申报甲级资质的,其《申请表》、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情况及监理业绩必须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
  第二十四条 《规定》第十三条所称受理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者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已经完备,符合规定申请程序,明确表示申请材料收受之日。
  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者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者说明之日。
  第二十五条 各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所有资质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企业申报、资质管理部门依据不同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初审)并逐级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资质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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