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主项专业职称或从事本专业的经历。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递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附件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职称证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及任命文件;
(四)企业营业场所证明(租房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投资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七)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件;
(八)其他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件;
(九)所有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劳务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原任职单位和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同意离岗的证明;
(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定级、增项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附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近三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
(四)已完成代表工程业绩的工程概况、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及业主出具的该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资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凡出现填报不符合要求,包括主要数据、印签不全及关键性文字难以辨认等情况时,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附件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对要求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的,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条 申报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接受资质管理部门组织的资质申报考查或者抽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资料等;不能提供的,资质管理部门对该企业的资质申报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资质申请附件材料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其中,企业基本情况装订一册,《监理业务手册》和代表工程业绩材料装订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