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专业主管部门或省直管理的大型企业(名单见附录1)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是指:
(一)与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省直管理大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第十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见附录1)所属驻晋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其母公司直接向建设部申请,但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是指:
(一)中央管理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二)中央管理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三)以上(一)、(二)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除上述规定外,上述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及其他驻晋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类别的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但增项资质不得高于主项资质。
申请资质时,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的14个工程类别提出本企业主项、增项资质的工程类别。除铁路、公路、航天航空及市政公用工程外,其他类别在申报时,工程范围不再细化。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多项工程类别资质时,考核条件以主项标准为主,但增项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相应人数标准(附录2)要求,其人员、业绩在申报材料中应分类报送。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增项资质可以与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单独申报。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是注册在本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申请乙级以下资质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是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比例不得少于60%。
专业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过该专业工程监理工作,但应出具有关建设单位、本人所在单位及省有关专业部门或者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规定》第五条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标准的前三项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已注册人员应当有原注册单位出具的同意调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并在资质审批后30日内办理注册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