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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山西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2002年8月27日 晋建建字[2002]3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二期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山西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 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简化程序,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审查(初审)和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七条 凡在本省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交通、水利、通信、煤炭等专业主管部门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或省直管理的大型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可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母公司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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