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2002]19号 2002年8月20日)
2002年8月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决定对《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复印、打印(以下简称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六条。
四、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