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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修订饮食等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新文件代替)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修订饮食等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郑价[2002]43号 2002年8月28日)


各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郑政办文[2001]103号)的要求,饮食业、美容美发业、桑拿浴池业、艺术照相业、娱乐业等行业不再进行价格审批。为了保证上述行业价格调节基金能够及时足额征缴,经市政府同意,原已定等级标准的饮食业(含旅店业附属餐饮店)、美容美发业、桑拿浴池业、艺术照相业、娱乐业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郑政文[1998]152号)文件执行;未定等级的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5‰的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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