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2002年8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按期偿还建设贷款,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含在本市市区托管的外地机动车辆,下同)和通过入城口收费站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含市辖县和市的机动车辆,下同),除城市公共汽车、城市道路养护(含维护、管理)专用车辆、消防车、医院救护车、矿山救护车、持《追捕证》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公安部门警备车辆、军队(含武警)车辆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对残疾人自用车,农用车,乡、镇农民进城送菜车,积肥粪罐车暂免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 市区在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
(一)轻便二轮、三轮摩托车,每台每年200元;
(二)2吨以下载货车辆、19座以下载客车辆,私车每台每年1000元,公车每台每年1300元;
(三)2吨以上(合2吨)载货车辆、19座以上(含19座)载客车辆,每台每年1500元;
(四)出租车每台每年600元。
第六条 外地机动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
(一)2吨以下(含2吨)载货车辆、19座以下(含19座)载客车辆,每台每次10元;
(二)2吨以上7吨以下(含7吨)载货车辆、20座以上39座以下、(含39座)载客车辆,每台每次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