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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公布第二批清理整顿合格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公布第二批清理整顿合格的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名单的通知
(皖经贸贸易[2002]288号)


各有关市经贸委,商务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0]80号)的要求,2001年以来,省经贸委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全省第二批清理整顿合格的5户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请你们通知有关企业,分别到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行业登记和企业经营注册登记等手续。同时,请你们按照《转发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经贸贸易[2002]27号)的要求,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创新交易方式,增强服务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积极引导交易中心(市场)向信息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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