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哈尔滨市统计登记办法》,已经2002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统计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统计登记的管理,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哈尔滨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本市在市外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基本统计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统计登记工作。
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分工,由市政府统计机构确定。
第四条 新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以及有统计调查项目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统计登记。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未登记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统计登记。
第五条 外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由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办理统计登记。
第六条 基本统计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持有关证件或者文件,并填写统计机构规定的统计登记表: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持介绍信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
(四)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文件。
第七条 政府统计机构对证件、文件齐全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准予登记,并于当日发给由市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印制的《统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