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二手房
(住宅)市场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20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促进二手房流通,加速住宅产业发展,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拉动全市经济快速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搞活二手房(住宅)市场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搞活二手房(住宅)市场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房(住宅)是指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各类住宅房屋及个人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二条 个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围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各类政策性住房,均可上市转让.物业管理单位和房产管理单位不得设置障碍。
第三条 经夫妻双方同意,公有住房承租人可按自愿有偿的原则将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有租赁纠纷的和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除外。
第四条 外地公民在我市购买二手房或新建商品房,可根据长春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住宅房屋转让按成交额的1.5%收取契税。第六条 住宅房屋产权交换.按差价收取有关税费。
第七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让双方签订(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夫妻须签署同意意见);
(二)转让双方持《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身份证、户籍证明、公有住房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承租关系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申请房屋使用权更名,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缴纳更名手续费;
(三)房屋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予以办理房屋使用权更名手续,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换发公有住房使用、转让。
第八条 个人购买二手房,金融机构应当大力支持,给予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组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