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
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2]94号 2002年8月19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为支持和促进我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32号、福建省地税局闽地税发[2002]66号有关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现对我市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征税。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本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本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上述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凡承接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的会议所取得的会议费收入,在2005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前款所指宾馆(饭店)、招待所,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