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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五)按照财政部要求,民兵训练经费按民兵事业费的保障渠道足额拨付给省军区,列省级支出,不再转移给各地。
  二、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数额,由乡镇必需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因素净减收的数额并结合各县财政状况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便形成省对各县的财力补助基数。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数额的因素选择和计算办法是:参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前各县2000年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及村级基本统计数据,按照标准因素核定各县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地方减少收入数及根据省对县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县转移支付数额=(该县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县优抚经费+该县计划生育经费+该县乡村道路修建经费+其他统筹支出+补助村级支出+该县屠宰税减收+该县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县转移支付系数
  1、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除乡村教师工资以外的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教师人数、农村中小学生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2、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县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并参考各县乡镇统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县乡镇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及当地农牧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4、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5、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五项(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省其他统筹支出对五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6、补助村级支出。根据各县乡镇行政村个数、村干部数、五保户人数和农牧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7、屠宰税减收额。根据1998-2000年的屠宰税决算收入平均数确定。
  8、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1998-2000年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及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9、农牧业税增收数额。农业税增收数额根据1996-2000年农业税计税土地常产、价格和改革后农业税税率计算;牧业税根据各地确定的计税依据分别计算。
  三、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省对各县的转移支付系数是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县财力对农村税费收入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以及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总量确定的。其中:各县财力对农村牧区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简称农业税等五项收入)在财力中所占的比重;各县财政困难程度按照该县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实际可支配财力(地方财政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其他财力补助)的比重确定。青南14个县在统一计算转移支付系数的基础上,对其附加收入按照改革后确定的农牧业税收数额的20%给予增加补助照顾。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的有关指标均以2000年为基础数据。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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