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2]1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青发[2001]6号)精神,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现就我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等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青发[2002]4号)精神,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在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开支的基础上,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巩固和加快乡镇建设,促进农村牧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方法,规范标准。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的客观因素,按照统一的方法测算各地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测算到县,补助到州。根据改革的统一要求,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按县进行测算,测算后再由省统一补助到州(地、市),由州(地、市)落实到县乡。
(三)合理确定补助水平。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省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额度。对改革前依赖农村牧区税费收入程度较高和财政困难的县,省财政补助可适当增加。
(四)对青南地区实行照顾政策。考虑到玉树州、果洛州所属各县及黄南州的泽库、河南县(简称青南14个县)是我省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相对较差的地区,在确定转移支付数额时可适当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