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从严控制发展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治理步骤
严格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取得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文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经营许可证》(包括先期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于2002年10月1日前,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重新审核登记。原由公安、文化、通信、工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准营证、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律作废。重新审核登记的程序是:
(一)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的计算机设备数量、每台占地面积,距中小学周边距离等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
(二)取得审核合格条件的,报同级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和消防检查,并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三)对取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对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公安部门办理《四川省公共信息服务业安全合格证》。
(五)对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四川省公共信息服务业安全合格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本辖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有害信息和违法经营活动进行集中治理和打击。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管理办法》和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及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的要求,查处一批、关闭一批、取缔一批,有效地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的问题。
(二)切实组织开展对经营业主的培训,要让所有经营者了解这次专项治理的工作意义和目标、工作任务及工作步骤,要求经营者积极配合,做好重新审核登记及换证的准备工作。
(三)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形成健康上网和规范经营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