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关于开展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2]1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的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
文化部等4部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8月1日至9月30日对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标准
(一)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从严审核、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其余各区(市)县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二)不得在中小学校校内及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区。
(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安装文化部门监制的管理软件和公安部门监制的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公安机关要对网吧接入互联网方式及网络拓扑进行检查、指导。
(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按公安要求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