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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不得向网吧征收文化市场管理费和特种行业管理费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不得向网吧征收
文化市场管理费和特种行业管理费的复函
(川价费[2002]189号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南充市物价局、资阳市物价局:
  南充、资阳两市物价局关于对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是否该征收文化市场管理费和特种行业管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全省文化市场管理费征收、使用的通知》和《四川省特种行业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不属于文化市场管理费和特种行业管理费的征收范围,故文化、公安部门在对其实施管理时不得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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