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和清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89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和清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和清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134号)精神,决定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与清理。现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查与清理的范围
(一)这次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普查登记的范围是,省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省政府驻外机构,以及上述部门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机关办公用房范围。
1.已使用及在建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2.已使用的各类业务用房,包括为机关办公提供服务的信息(计算)中心,文印中心,培训中心,机关内部招待所,公共服务、设备及附属用房,机关幼儿园,政法部门专业业务用房等及其相应土地。
3.与行政机关相关的特殊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4.为减少普查登记遗漏,在实际操作中,除明显不属于清理的对象外,与上述三种类型相近的各类用房原则上都应列入普查与清理范围。
二、普查与清理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这次普查与清理以自查为主。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公用房基本情况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写,查清房屋来源情况,说明使用状况,提出清理意见。
(二)普查与清理的步骤及时间安排。这次办公用房普查与清理计划在8个月内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份起到10月底,进行普查登记。一是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办公用房普查与清理工作的领导及具体承办人员,并将名单于9月10日前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二是各部门、各单位做好自查工作,按规定要求填写登记表;三是由各部门、各单位整理好材料,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10月31日前将登记表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