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广元市苍溪至旺苍公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川交公路[2002]160号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元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苍旺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请示》(广交(200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苍旺公路是连接广元市苍溪和旺苍两县的一条重要县道,全长110公里,其中:苍溪境内100公里,旺苍境内10公里。该项目苍溪境内100公里经省计委川计交邮(1999)783号和广元市计委广计发(2000)交邮002号批准工程建设立项,按二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改建,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函(2002)82号文确认工程预算投资为4875万元,其中自筹1875万元,银行贷款3000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苍溪嘉陵江大桥经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7)265号文批准收费,收费期限从1995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鉴于该项目收费效益差,到期不能还完有偿债务,按照省“抓大并小,统一管理”的原则,在苍溪至旺苍公路建成实施收费时,即停止苍溪嘉陵江大桥收费项目并撤除收费站,其剩余债务经省审计确认后转移到苍旺公路上,一并实施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