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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的通告

海口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的通告
(2002年8月29日)


  为了加强对各种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减少海口市区噪声污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海口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特种车辆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等车辆。
  二、本通告所指范围是指海口市区道路或区域。
  三、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凡超出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要立即拆除。
  四、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分子的警车和消防车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使用警报器,其他特种车辆在一般情况下只使用标志灯具。
  五、两辆以上特种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六、中午12:30-14:30、夜间23:00-凌晨6:00,除特殊需要又特别紧急的情况以外,不准使用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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