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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燃气设施费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燃气设施费的复函
(沪价公[2002]025号 2002年8月27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你局沪市政计(2002)607号《关于向燃气新装用户收取燃气设施费的函》收悉。为进一步筹措建设资金,加快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煤气初装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将原煤气初装费更名为燃气设施费,收费标准为每户730元,收费范围为申请新装管道煤气、天然气的居民用户。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受理用户付费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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