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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第七条 进行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建设施工和缴费等文件、资料手续齐全;
  (二)规划建设项目得到落实,满足规划批准的条件;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并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四)游园、绿地、楼间绿化及道路两侧、楼间硬化工程全部竣工,并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五)小区范围内的施工机具、临时建筑、建筑渣土、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六)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并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齐全;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核发单位工程(不含住宅)验收合格证及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对经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 采取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具备居民基本生活使用条件。
  经分期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核发住宅小区分期验收合格证;住宅小区全部建成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核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移交方和接收方进行交接,并对交接双方共同签署的《配套项目交接书》、《住宅小区交接书》予以鉴证。
  对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交、接双方不得拒绝接收或移交。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等用房,公厕、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应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由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电讯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移交:
  (一)总水表输入部分(含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无偿移交供水企业。
  (二)楼内配电箱(含电表)以外的供电设施,无偿移交供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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