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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2002年9月3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移交的管理,维护交、接双方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移交。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以及住宅小区交、接双方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和移交,并协调处理验收、移交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不按规定进行综合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在综合验收合格前暂停受理开发建设单位其它建设项目的计划、选址、用地、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
  第五条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移交方申请验收的书面报告;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和缴费等文件、资料;
  (三)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四)竣工资料(含小区总平面、游园、绿化、管网、管线综合设计图,公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单位工程明细表;
  (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计划、规划、土地、房管、公安、消防、民政、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电、供热、供气、电讯、邮政、地名等部门及辖区政府成立验收小组,听取移交方汇报,审核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查验,制作查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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