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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

  四、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受理,分别由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房屋拆迁部门初审、复审后,经批准由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由市房地资源局受理,分别由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房屋拆迁部门初审、复审后,经批准由所在区(县)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地的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的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
  (二)跨区、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
  (三)其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
  五、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除了提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鉴证有效的征地费包干协议书。
  六、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征用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被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若干规定》执行。
  七、拆除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经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内的合法建筑,按《若干规定》中货币补偿计算公式或易地新建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补偿金额;屋前屋后占地面积内的合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计算。
  八、征地公告公布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的评估价格协商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协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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