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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确保本企业职工工资的适度增长。职工工资下降的不能领取效益年薪。
  第十三条 企业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和无故欠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领取。
  第十四 条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等其它工资性收入。经营者的劳动保险等待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薪的支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平时按不超过经营者本人原工资的标准分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年终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多退少补,并列入当年成本。
  第十六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由企业以现金或期股期权的形式兑现。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的当年效益年薪收入中,50%在次年一季度内兑现,另外50%采取延期支付办法存入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设立的经营者专户。自2002年起,取消风险抵押金,实行经营者收入延期支付办法。在经营者离任,并经审计确认各年度经营成果真实可靠,自离任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延期支付额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具备条件的企业,在经营者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还可将效益年薪收入的一部分转为期股期权。由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中转增的股份,在经营者任职期间,不得抵押和兑现。其部分效益年薪收入转增的股份归经营者个人所有,可进行变现,也可依法继承,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收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年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不再执行年薪制;当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可按半年计算效益年薪。其以前年度效益年薪收入转增股份的,经审计予以确认。凡任期未满,经营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再执行年薪制,其以前转作股份的收入不予确认,由企业收回,转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按经营者实际收入的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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