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一致。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
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1至3名)。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九条至
六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七条以及《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
十三、
十四条进行处罚。
(五)中标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邀请招标或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同时向招标核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招标公告及发布回执;资格预审条件及结果;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专家资料;开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及结果;中标通知书等。
招标核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拒绝接受意见的,可依据
《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自行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