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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在核准时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业主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违背审批部门核准事项以及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招标活动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将依法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等方式进行处罚。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至少一个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民用建筑项目也可选择四川省指定的《四川日报》、《四川建设网》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在上述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可在成都市媒介或其他媒介发布内容相同的公告。邀请招标必须向不少于3家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内容相同的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中不得含有不合理条件或虚假、欺诈内容以及在2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不一致。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招标投标法》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以及《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招标文件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于招标文件发售日5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核准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投标须知、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附件等。
  招标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提出纠正意见,待按照要求修改后才能发售。
  (四)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向所有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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