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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成府发[2002]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落实《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针对今年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招标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的合同估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估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及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不准不招标,不准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这里所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多元主体投资政府控股的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四十九条,处以责令限期纠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二、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一)招标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在向市计委或市经委报批可研时(对不批可研的项目在报批立项时),同时报送有关招标方面的内容,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等招标方案申请核准,市计委或市经委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在项目报批时报送招标方案条件不具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在开展招标活动前单独申请招标核准。不得在未进行招标核准前开展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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