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使用和严格
管理药品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皖药监法[2002]217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现已基本组建到位。省局计划在行政执法人员到位后,开展全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年底前为考试考核合格的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发放新的行政执法证件。为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证明,是代表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证件之一。非执行药品监督管理公务不得使用。
二、药品监督执法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在进入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身份和来意。
三、任何人不得私自执法,执法不购物,购物不执法,不准利用执法证件滥用职权,滥施处罚,更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取私利,吃拿卡要,勒索财物。
四、各市、县药品监督执法机构要严格加强现有临时行政执法证件和今后办理的执法证件的管理,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是当地执法证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该市、县因违规使用执法证件发生问题,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该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的责任。
五、正式办理的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以后,现有临时执法证件自动失效,由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回,并退交省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