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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成办发[2002]12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和国家经贸委《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有利于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的原则,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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