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考核标准及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
(湘价服[2002]240号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落实《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2]178号文)的规定,现将我省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考核标准及指导价格(试行)予以公布,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城市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实行等级管理,等级考核测评工作由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实行百分制等级考核。考核测评总分90分以上的为一级,80至89分为二级,70至79分为三级,60至69分为四级,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等外级。具体考核标准见《湖南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考核表》(附件一)
办公楼、写字楼、商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考核标准见《湖南省办公楼、写字楼、商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考核标准》(附件二)。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对办公楼、写字楼、商铺服务等级考核标准分项量化,报省局备案。
二、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各物业管理企业按核定的等级执行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价格。我省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各等级指导价格(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一)住宅
1、普通多层住宅(6层及以下):一级1.50元、二级0.80元、三级0.50元、四级0.30元、五级0.20元。安装电梯并正常运行的可增加0.3元。
2、普通高层住宅(6层以上,装有电梯并正常运行的):一级2.00元、二级1.50元、三级1.00元、四级0.70元、五级0.50元。
3、别墅区: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程度,按优质优价原则由物业管理公司自主确定,并报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福利房):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相应等级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商铺:一级5元、二级3元、三级2元、四级1.50元、五级1元。
(三)工业区(厂房)、市场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