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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郑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经2002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执法组织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监督证)。
  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及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及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执法证;未取得执法证,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本部门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并进行日常管理。
  县(市)、区的行政执法证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第七条 申请办理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或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组织的在编人员;
  (二)在行政执法岗位;
  (三)经行政执法综合法律、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全面考核合格;
  (四)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五)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第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监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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