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关于做好
2002-2003年度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准备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3日)
各市建委、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根据《辽宁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规范执法、文明服务’活动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辽建发[2003]41号)要求,应届精神文明创建评比工作将于今年年末进行,为了搞好这次评比,现就评比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比工作要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评出一批在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的高标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评比推荐项目为省建设厅规范执法文明服务百佳单位(即省级文明单位后备单位)、千名标兵,省建设厅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班、站、队、所、园、工地等)、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委局、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指标数额按上届实有量控制。评选条件见附件1。
三、评比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辽宁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辽文明委[1996]4号)的规定,抓好动态管理。凡符合否定条件(见附件2)的单位,取消参评资格,对过去已经进入省级、省厅级文明单位先进行列的应立即限期整顿,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报告,由命名机关撤销荣誉称号。按照文明单位届期制原则,届期已满未被重新命名的省厅以上文明单位,可将原获荣誉牌匾存放单位荣誉室,不再继续对外悬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