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6日)废止本溪市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2年9月5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管理和规范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中心市区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市区是指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的城区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露天场地或室内停车场所。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消防、发展计划、物价、房产、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建设公共停车场必须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并应当与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应会同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不得建设、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第六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 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项目的投资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