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第四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中标品种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皖价商[2002]247号 2002年9月10日)
各市物价局并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卫计[2001]77号)及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经审核,现对省直医疗机构第四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见附表),招标人和本行政区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从本文公布后14日内开始执行。
二、省直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单位及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在规定的日期前应将招标采购的药品品种及临时零售价格输入医院结算系统数据库,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张贴在取药处和划价处的显目位置,接受社会和患者监督。
三、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请省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省物价局皖价商(2001)131号文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价差分配比例计算出实际零售价格后同期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