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2002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和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违法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造小型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的行为行政处罚权;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