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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6日)废止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2002年9月3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应由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施工企业应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将拆除房屋实施方案同时报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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