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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成都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四川省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保监会成都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四川省辖内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关事宜的公告
(成保监公告第2号 2002年9月9日)


  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成都保监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到2002年10月底,对四川省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合规经营:
  1、必须在固定的主业营业场所悬挂《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正本;
  2、只能代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上载明的保险业务;
  3、只能代理上门投保的保险业务,不得外出招揽保险业务;
  4、最多可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和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5、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兼业代理机构只能接受保险公司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
  1、无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2、超出《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代理保险业务;
  3、为两家及两家以上财产(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4、以各种方式误导、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5、在主业营业场所外招揽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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