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成都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四川省辖内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关事宜的公告
(成保监公告第2号 2002年9月9日)
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成都保监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到2002年10月底,对四川省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合规经营:
1、必须在固定的主业营业场所悬挂《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正本;
2、只能代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上载明的保险业务;
3、只能代理上门投保的保险业务,不得外出招揽保险业务;
4、最多可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和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5、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兼业代理机构只能接受保险公司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
1、无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2、超出《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代理保险业务;
3、为两家及两家以上财产(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4、以各种方式误导、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5、在主业营业场所外招揽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