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音像制品制作管理暂行办法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所制作的音像制品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章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由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申请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合资、合作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的,按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年龄、学历、经历等)和任职任命或者授权书;
  (二)音像制作单位的章程;
  (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设备购置计划书、主要制作人员情况及其专业职称证明文件;
  (四)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及经营场所证明。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的申请经批准后,省新闻出版局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音像制作单位必须在其经营场所张挂《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并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三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省、市、县(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